为规范本学会固定资产管理,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学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和《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固定资产属于全体会员共有,非经法律程序或经本会章程规定的程序,不能改变资产的性质或由个人及其他组织占有。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会内部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计算机及其部件(显示器、CPU、板卡、硬盘、内存、光驱、软驱、电源适配器等)、打印机(包含票据打印机)、笔记本电脑、投影仪、保险柜等。
第三条 秘书处是本学会固定资产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价原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能够独立使用,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形的;
(二)单价虽达不到上款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
(一)购置固定资产应事先进行申请(申请报告应包含名称、规格、型号、性能、配置等内容),单价在5万元或一次性购置5万元以下需报批准;购置单价在5万元(含5万元)或一次性购置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须报学会理事长批准。批准后由秘书处负责采购。
(二)设备到位后应组织安装调试,由专人验收,并入库登记。
(三)经办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报销时,经办人、验收人应在购买票据上签字,并附设购置备清单,经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报销。未经申请批准擅自购买的不予报销。
(四)购置不动产、车辆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购置时应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必要时采取招标、议价的办法采购。招标、议价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并造册分类登记及编号,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物品使用及管理情况。
(二)固定资产由秘书处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调剂使用,原使用人不得拒绝。
(三)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账相符、帐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人。固定资产发生丢失、被盗、损坏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秘书长。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遗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作相应的赔偿。
第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废
1、使用已到规定年限;
2、产品生产厂家已淘汰,又无法修复;
3、物品经专业维修单位或人员确认无修复的必要。
(二)报废申请每年集中办理一次,经秘书处审核并报请秘书长批准后,对报废的固定资产进行残值处理,冲减固定资产账目或资产库存账。
第八条 因使用人离岗或离职的,离岗或离职前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秘书处手续,并填写交接单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