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走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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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2014-01-01    编辑:管理员    浏览:54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规范学会财务行为,有利于学会的发展,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学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使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
  2、财务管理工作任务,正确组织各项财务活动,处理好学会与各方面的财务关系,合理利用资金、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用。
  3、财务管理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产物资的管理和资金运用全过程的监控,执行内部牵制制度,防止弊端。
第二条    经费资金、票据管理
  经费资金管理应遵循取之合法,使用合规;下属各专业分会开展业务活动,经费资金进出统一管理,统一分分会核算,不得设账外账(小金库);遵循管理有序,责任到人的原则。
  1、资金来源
  学会经费资金为省科协拨款、上级有关部门资助、会员的会费、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工作的等收入。
  2、现金管理
  1)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差旅费报销、2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工作人员领用备用金;理事长批准的其他开支。
  2)备用金管理仅供领用人周转使用,不得挪作他用,一项业务活动结束,必须及时清还。财务按领用人设置个人借款明细账
  3)支付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理事长批准后支付现金。
  3、现金的收付
  1)出纳必须凭经审核、手续齐全的各类凭证办理报销、收付款业务,不得先斩后奏或以借条、白条原始凭证充抵库。特殊情况时,如遇理事长外出,先报理事长批准方能支付,事后必须补签。
  2)现金支付,领款人必须在领款单据上签字。
  3)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理事长批准。
  4、现金的保管
  1)现金由出纳保管,每日发生的收付业务必须逐笔登记入账,做到账款相符,日清月结。
  2)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上限为3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3)发现长短款情况,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待查清原因后按职责原则处理。主办会计和理事长可随时对库存现金进行检查盘点。
  5、银行账户管理
  1)银行账户管理:银行帐号的设立、使用应遵守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严禁设立帐外帐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严肃追查并追究责任。
  2)学会只开设基本结算账户一个,一般账户最多只能开设两个。
  3)账户印鉴实行分开管理原则,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4)银行账户只供本学会业务活动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6、银行存款收支管理
  1)收款以实际收款入账为原则;
  2)因业务需要分别办理信汇、电汇、转账支付等支付款项时,一律凭经审批的“领款申请单”,或经理事长在合法票据(发票)背后签字同意的票据(发票)办理。
  3)银行账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顶支记账。应按月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未达收支,应做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7、存款账户票据使用管理
  1)空白凭证由出纳统一保管,不用时妥善保存;
  2)严格按票据编号顺序填开使用,有编号票据报废应按月随同会计凭证装订;
  3)严禁开远期支票、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
  4)特殊情况确因业务活动需要,理事长批准可开具限额支票。
  8、应收应付款项管理
  1)实行“源头负责制”,谁经办的业务,发生的款项,谁负责到底。
  2)主办会计对应收应付款的经办人进行提醒、督促,定期上报理事长。
  9、票据管理及使用
  1)日常使用票据为“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营利服务性收入收款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其他服务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文化体育业)”。
  2)严格按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地税局的规定和浙江省民政厅核定的业务范围使用收据和发票,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地税发票不得填开涉及研发和技术报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内容。
  3)票据的购入、保管、领用、填开应专人负责,并做好记录。有编号的票据必须按编号顺序填开使用,内容填写须真实规范、内容完整。
  4)外部取得票据应合法有效;业务真实;填开内容与业务内容相符;票据格式内容完整;财务接受真实合法的票据,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学会拥有的与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直接相关,使用期限超过1年: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分别为5年和10年;残值为5%。折旧方法采用年平均法。
  2、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办理会计手续,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每年盘点一次。
第四条    收入管理
  1、收入主要为省科协拨款、上级有关部门资助、会员的会费、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工作收入和其他收入。
  2、上述收入,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管理,分类单独核算。
第五条    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管理
  1、业务活动成本是指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其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
  2、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发生的管理费用,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第六条    综合规定
  1、会计核算采用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2、涉税业务活动,依法向国家缴纳税费,并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按期纳税申报、报送相应的资料。
  3、年度财务报告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4、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 
第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
  1、学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并按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保管。
  2、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
  3、会计账簿按年度装订成册。
  4、会计档案由理事长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财务人员管理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交接内容包括:
  1、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印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2、财务一般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负责监交;
  3、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理事长负责监交。
第九条    财务报销支付管理
为了加强学会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学会的具体情况,规定如下: 
  1、工作人员出差需预借差旅费的,应填写“借款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核报批,经理事长同意签字。
  2、差旅费报销标准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1)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差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普通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在规定范围内凭据实报销。
  2)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标准:180元/人天,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标准:按自然天数计算,80元/人天。
  4)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标准:按自然天数计算,80元/人天包干使用。
  超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5)出差人员按财务部门的要求粘贴、填制“差旅费报销单”,要求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报财务复核后,并经理事长审批签字后方能报销。
  3.培训费(包括学术交流)开支范围和标准
  1)培训费、学术交流是指开展培训、学术交流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教学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1)住宿费是指参加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房间的费用。
  (2)伙食费是指参加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3)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4)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5)培训、学术交流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的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6)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7)教学费是指用于培训、学术交流现场展示、实验所产生的费用。
  (8)其他费用是指小额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老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2)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工如下:                                                
                                                     单位:元/人天

类目

住宿费

伙食费

场地费和讲课费

资料、交通和其他费用

合计

培训

180

110

100

60

450

国际学术交流

450

180

110

60

800

国内学术交流

280

150

110

60

600


  展示费和实验费视金额大小,酌情另计。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学术交流费用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3)讲课费标准(税后)如下:
  (1)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2)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3)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最高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4、日常费用
  日常管理经费:理事会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津贴费、补贴费、福利费、零星购置办公用品易耗品、复印费、图书资料费、电话通讯、邮电费、修理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折旧费等其他费用。
第十条    附则
  本制度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