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本学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学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的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学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2)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长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4)审议秘书处对会员申请及除名的提议;
5)对学会变更、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改变或撤销秘书处不适当的决议;
6)制定或修改章程、分支机构的选举办法;
7)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8)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秘书处认为必要时,有五分之一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知必须列明会议议程。
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应到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到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决定通过方能生效。凡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票人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定选举的合法性。
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任何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八条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