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走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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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of Biomedical Engineering(英文缩写:ZSBME)。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事生物医学工程学科活动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浙江省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生物医学工程事业的主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自由讨论;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开拓创新、与时俱进的科学精神、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以及生态文明建设服务,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科技社团党委。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领域的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探讨和科学考察活动。积极组织“生物医学工程”学科建设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编辑、出版生物医学工程学术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生物医学工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精神、思想和方法,推广先进技术。
  (四)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科技发展战略、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物的科学决策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提出政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技术标准制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向有关部门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五)促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全面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六)积极开展生物医学工程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加强同国内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促进民间科技合作。
  (七)根据国家、浙江省经济建设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讲习班和进修班,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努力提高会员的学术水平,并积极发现优秀人才,向有关方面推荐。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展本领域的表彰奖励活动,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八)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开展“四技服务”,即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九)积极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予的各项任务。
  (十)认定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个人会员可根据本人学术方向参加一个或多个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学术活动和有关工作,应直接与本学会联系备案。
  (一)个人会员: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职称的科技人员;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生产管理工作者。具有突出贡献者的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二)单位会员:与生物医学工程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学会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医疗、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单位会员代表,便于联系。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入会,提交入会申请,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本单位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荣誉会员须经理事会推荐,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四)各类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由学会颁发会员证。个人会员实行委托下属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的机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学会有关活动;
  (三)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优先取得学会有关学术资料;
  (六)可要求学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七)可请求学会协助举办培训班等;
  (八)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国际主办的学术会议。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学会各项活动,;
  (八)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九)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
  (十)支持学会工作,寄赠学术资料,沟通信息,完成学会委托的任务,协助开展国际学术活动,推荐专家来华讲学等。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经本学会提醒,仍不交纳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收费标准依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科协、民政厅备案后实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举行学术活动;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等额或差额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会规模不宜过大。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科学家、专家和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和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工作的管理工作者,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结合,理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应由本学科中的专家担任,原则上任一届(特殊情况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前任理事长仍自动担任学会常务理事;本会设立顾问委员会,前副理事长及对本学会有杰出贡献的专家领导,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商议,聘请为学会顾问;前副理事长以上职位的,也可担任学会名誉理事长。
  学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各种工作委员会,如学术、编辑、组织、对外、科普、教育、开发咨询、财务等工作委员会。学会理事会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机构。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等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以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包括采用网络投票表决形式审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热爱学会工作;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届满时)。有条件时秘书长应专职,本学会秘书长若为兼职,则应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原则上任期4年,理事长任期不得超过一届、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由理事会聘任的秘书长不受届次限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浙江省科协及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总结报告;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一)工作人员热爱科学技术事业,树立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广的专业知识及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二)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参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四)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档案、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学术活动的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第三十四条 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
  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本会的全称。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接受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
  (二)有学术带头人和一定规模的专家学者群体;
  (三)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四)能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五)与本学会现有的分支机构不存在业务上的交叉和重复。
  第三十七条 设立分支机构,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经批准登记后,确需刻制印章的,由本会派专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分支机构不得私立账户,活动经费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分支机构依本会章程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为本会会员,其收取的会费属本会所有。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的执行机构组成人员每届任期四年,其负责人原则上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科协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