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走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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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诚信执业制度
2024-07-09    编辑:管理员    浏览:49
第一条 为规范本学会经营行为和服务行为,增强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自觉性,提升本学会的社会形象和端正行风,促进本学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有关的政策法规和《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理事长为组长、各副理事长为组员的诚信执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三条 学会应按照诚信建设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学会领导小组,汇总后进行公开和公示,接受广大会员的监督。
第四条 学会应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诚信执业制度,如对财务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及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等要定岗定责、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作责任。设立监事会,制定学会监事制度,加强对学会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常规性的监督和检查,同时,还要规范学会的收费支出行为,特别是会费的收取和使用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学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会应建立诚信执业、文明守法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张贴标语、宣传画和举办各类宣传学习班等形式,提高会员对商业贿赂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会员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会员建立品牌意识,形成“以诚信执业”为荣的良好行业风尚。
第六条 学会要坚决纠正乱收费、服务质量低下和设置服务陷阱等损害会员权益的现象,坚持从建立诚信服务体制、解决利益驱动入手,建立预防不正之风的长效机制。
第七条本制度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