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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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监事会制度
2024-07-09    编辑:管理员    浏览:55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会监事会管理,依据《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5名监事组成,设立监事长一名,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学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处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学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七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学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八条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