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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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开展重大活动的详细方案
2024-07-09    编辑:管理员    浏览:76
  第一条为规范学会重大活动管理工作,提高学会工作透明度,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本学会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行业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得影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本学会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修改学会章程
  (三)重大的学术活动/学术论坛
  (四)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
  (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六)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本学会做出本方案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天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应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修改章程的,按照本学会章程规定,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学会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本学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本学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本学会《章程》时,本学会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需将活动开展绩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书面报告给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应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本学会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本重大活动详细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