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走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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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工作人员任用考核培训制度
2024-07-09    编辑:管理员    浏览: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以下称“本学会”)的发展和壮大,选用德才兼备的人才,并对其实行考核、培训,以便更好地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所长,特制定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工作人员任用考核培训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学会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人员、财务会计等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二章 员工任用
  第三条 本学会因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招聘员工时,应本着德才兼备的原则,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和审查,考核合格并经理事长同意后,方由秘书处办理试用手续。
  第四条 原则上,新员工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合格者,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后,录用为正式员工。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工作能力未能胜任,或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等不符合录用标准行为的,本学会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聘处理。试用未满三天的,不发给工资。
第三章 考 核
  第六条 对于试用合格、成为正式员工的专职工作人员,本学会实行述绩评议考核。考核时间为每年年终的12月和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进行。
  第七条 考核标准按各员工的岗位职责,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总结评价。
  第八条 考核由本学会秘书长主导并占50%的评分,同事互评并占30%评分,自我评价并占分20%,三者总计超过60分的为合格。考核最终结果由理事长审核决定。
  第九条 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90分以上)、贡献较大的员工,年度给予表扬和奖励(包括晋升和加薪的资格等);表现不佳(考核评分60分以下)的或有违纪行为的,给予批评、记小过、大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培 训
  第十条 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本学会可为其提供相关的培训。例如参加本学会的各种培训课程、研讨会、专家学者讲座等,也可让其参加外部各种培训班、研讨座谈会、参观游学等活动。
第五章 奖 罚
  第十一条 对于遵守本规定,在工作中表现优异的工作人员,将给予以下奖励:
  (一) 给予晋升的资格
  (二) 给予加薪的资格
  (三) 授予“优秀工作者”的奖励
  (四) 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决定,给予年度特别嘉奖(具体嘉奖形式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确定)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 批评
  (二) 小过
  (三) 大过
  (四) 解除劳动合同(记三次小过可累积为一次大过,年度三次大过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处罚决定书由本学会秘书处送达被处罚人,若被处罚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向本学会秘书处申请复议,并由理事长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是本学会的最终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