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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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分会)管理条例
2023-05-24    编辑:管理员    浏览:650
(2016 年 7 月 29 日 七届七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组建
  (一) 条件
  1. 本学科已形成相对独立的学科体系,建立专业委员会(分会)后,其学科专业领域及学术活动内容原则上与其它专业委员会(分会)不重复;
  2. 已拥有一定的会员队伍,并具有本专业领域造诣较深的学科带头人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有一定学术威望的骨干力量;
  3. 具备独立开展本学科国内外学术活动的能力;
  4. 认可学会的建设方针、工作精神,同意并遵守学会的章程制度。
  5. 委员候选人应是本学科中学术水平较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学风正派,能联系和团结科技工作者、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热心并乐意承担学会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可为中级职称)的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会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由本学科中具备上述条件,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在学术界有较高声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担任。
  6. 为了保持专业委员会(分会)的学术权威性和学会工作的连续性,每届委员更新以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为宜,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年龄不超过 65 岁。凡调离本专业或退休者不再推荐连任。
  7. 专业委员会(分会)当选领导机构人员,须报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批准并发文。
  8. 申请设立分会的,需满足如下条件:
  1) 鉴于学会医科和工科领域会员的结构差异,申请设立分会的,其登记在册的缴费会员人数需满足医科 300 以上,工科 100 以上,会员分布原则上覆盖全省 60%以上的区、市;
  2) 近三年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全省范围或以上范围的学术活动;
  3) 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 流程
  1. 该学科学术带头人 1 名及 5-7 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作为发起人,向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提出成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申请,说明成立专业委员会(分会)的目的、任务、活动范围、活动内容、本学科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以及现有专业队伍情况,填写新建申请表报学会。
  2. 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受理新建专业委员会(分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提交理事会审批。
  3. 自理事会批准成立专业委员会(分会)之日起,应在半年内完成组建工作,否则即自动取消成立资格。
  4. 专业委员会成(分会)立后,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设置
  (一) 专业委员会(分会)实行委员制,委员总数不宜超过 70 人,少数专业队伍庞大,学科范围较宽的专业委员会可酌情增加人数。
  (二) 专业委员会(分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一般为 5-7 人,秘书1-2 人。
  (三) 专业委员会(分会)可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主持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总数三分之一(包括主任委员、副主任员)。
  (四) 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四年。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二届。
  (五)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委员和秘书,原则上不再兼任本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秘书。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换届选举
  (一)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换届改选应在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领导下,由现任委员会提出下一届委员单位及名额分配方案,并推荐候选人。
  (二) 新一届专业委员会(分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的产生,由现任专业委员会(分会)领导机构在通过资格审查的新委员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提交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三) 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提交的新一届拟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在接到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的确认意见后,方可着手筹备换届工作相关事宜。
  第四条 财务管理
  (一) 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财务帐目由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统一管理,执行法定的会计制度和学会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二) 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对各专业委员会(分会)的财务收支分别单独建账,每年财务决算后向各专业委员会(分会)公布经费收支及结余情况,并接受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分会)职责
  (一) 凡以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必须事先报请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批准并备案。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学术职务的名义出席有违学会章程的活动。
  (二) 专业委员会(分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重大问题、年度计划、经费使用等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分会)领导机构研究决定。
  (三) 专业委员会(分会)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将年终总结及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学会。
  (四) 主任委员在任期间,因故不能主持专业委员会工作一年以上的,由领导机构从副主任委员中推荐一名代理主任委员主持工作。委员会其他成员因故空缺时,应按增补程序予以补充。
  (五) 任届期满的专业委员会(分会),应按时进行换届改选。期满超过 1 年,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尽快进行换届改选。超过 2 年仍未换届的专业委员会(分会),视为放弃改选换届资格,该专业委员会(分会)自动解散,由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主持,重新对该专业委员会进行重组。对于分会,学会按照分会设立条件在每届结束时进行考核,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其名称改回专业委员会。
  (六) 专业委员会(分会)完成组建或改选后,应尽快组织全体委员学习学会相关章程制度,并制定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计划。
  (七) 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学术交流,连续两年未举行学术交流(含沙龙)的,在年度理事会上通报。
  (八) 专业委员会(分会)委员任期内本人连续两次缺席学会或专业委员会(分会)举办的会议活动,视作自动辞去委员资格,报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备案。
  (九) 各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各自会员的管理和会费收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