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走进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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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
2024-07-09    编辑:管理员    浏览:78
  第一条为规范本学会的信息公开和公示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学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生物医学工程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和公示是指将可能对本学会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本学会信息公示和公开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及社团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和公示的信息,也应当予以公示和公开。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对学会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本学会的财务情况;  
  (四)本学会接受国家拨款,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等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本学会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六)本学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第四条信息公开和公示是本学会的持续责任,本学会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公示和公开的义务。本学会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或科协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其他信息披露的载体是公开的学会网站跟学会微信公众号。
  第五条本学会发现已公示和公开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
  第六条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公开和公示事务。
  第七条信息公开和公示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专业委员会(分会)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涉及到学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公开和公示,须报请政府相关业务指导部门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
  第九条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学会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条本学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公布,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及社团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第十一条本学会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开之前告知会员或理事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及议程等项。
  第十二条本学会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本学会的信息公开和公示途径告知会员,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及社团主管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本学会应当随时关注本学会的信息动态,对本学会正常运作和会员业务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会员。
  第十四条本学会对外信息公开和公示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常务理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和公示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本学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学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本学会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学会造成影响时,应对其给予惩戒。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